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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LED電視牆使用管理要點暨申請表

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LED電視牆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府授秘廳字第1020139483號函訂定

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LED電視牆(以下簡稱電視牆), 特訂定本要點。

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三、電視牆播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時、下午二時至四時及夜間六

時至八時,其播放時間係視實際運轉情形得隨時調整。

四、申請資格如下:

(ㄧ) 配合府前廣場之使用者,申請播放時間應與使用廣場時間相

同,且播放內容須與活動內容相關。

(二) 政府機關、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

五、申請程序如下:

(ㄧ)申請人為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播放影片或跑馬燈應於預定播

放日之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新聞局提出申請。

1. 申請播放影片:須同時備妥影片,播放影片內容以一分鐘為ㄧ單元,每支影片長度須為完整單元。

2. 申請播放跑馬燈文字:限70字以內。

(二)申請人為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播放影片應於預定播

放日之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及備妥影片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再

由秘書處依申請事由送下列機關審查:

1. 秘書處:配合府前廣場活動播放影片。

2. 民政局:申請播放求婚影片。

3. 新聞局:其他影片。

經審核通過後(如為求婚影片則需再送新聞局予以技術上審核)

再由秘書處協助配合播放,並於播放日前三日繳納相關費用至

秘書處,始得播放。

六、申請播放內容應以政令宣導、推動市政業務、宣傳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等為主,但秘書處得視實際情況與審查播放內容後為准駁之決定。播放內容如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如姓名、肖像等),應請第三人出具同意書。

七、各申請人保證享有對播放內容完整之權利,播放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及著作權法者,由各申請人出面解決並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秘書處得拒絕電視牆播放之申請:

(ㄧ)播放內容違背政策及法令規範。

(二)播放內容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三)曾一年內申請電視牆播放有違約紀錄。

(四)申請人有將租用權益轉借其他單位使用之虞。

(五)播放內容涉及政治選舉、抗議、抗爭、商業及純私人性質之廣告。

(六)其他秘書處認定不適宜播放。

已核准且經使用者,如有違背前項事由之一者,或申請人之使用與原申請之項目、內容不符者,秘書處應立即停止播放使用。

因前項事由致停止播放使用,申請人不得要求退回所繳費用。

九、播放內容之變更(含內容變更、修正或停止播放),須於原預定第一天播放日起算前五日以書面及影片送達秘書處為之。

十、收費依下列規定,相關費用如附表:

(一)申請人如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則免費提供播放。

(二)配合使用本府府前廣場播放者,依場地借用時間播放,每時段收費一萬元。

(三)申請人為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播放影片,應於府前廣場無舉辦活動時段始得申請,播放期間依一般申請時段,每時段收費五萬元。

十一、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秘書處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未於前項規定期限通知者,繳納費用之二分之一無息退還,但不

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除已發生者或另議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前項但書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證,申請退還。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秘書處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播放:

(一) 違反第四點申請資格者。

(二) 違反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播放內容規定及限定者。

十三、為維護周邊環境安寧,免遭民眾抗議及環保單位取締告發,播放音量應不違反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秘書處得視實際之情況為最後之決定,申請人不得異議。

十四、本要點所需申請書格式,由各權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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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13
  • 發布日期: 2019-04-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行銷企劃科
  • 點閱次數: 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