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補助
為推廣流行音樂產業活動,扶助更多音樂創作者,促進本市流行音樂產業多元化,特訂定「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補助辦法」(110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本補助案凡屬流行音樂行銷推廣活動,並於臺中市辦理者,均可提出申請。
相關補助徵件方式請詳閱「112年度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申請須知」及相關附件。
- 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
- 補助項目:包括旅運費、食宿費、業務費…等(詳閱申請 須知)。
- 資格條件: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於臺中市辦理流行音樂行銷推廣活動。
- 審查方式:組成評選委員會審查及核定申請案件。
- 個案補助金額上限:50萬元。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00萬元。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參閱申請須知附件)
- 相關文件請以當年度為準,請勿沿用舊版。
- 諮詢窗口: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新聞行政及流行音樂科 石小姐,聯絡電話:04-2228-9111#15108,email:ilikesky@taichung.gov.tw,有任何問題可於上班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