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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宣導陽光4法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準時誠實,以免違法。
2.未具選舉權之人,例如未成年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3.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4.任何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捐贈政治獻金。
5.公職人員使用網路申報財產,以網路代替馬路,免出門便捷快速又省時。洽02-23413183分機490~498。
6.具備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應自就(到)職當日起3個月內完成信託,並填寫信託申報表送至監察院。
7.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日起3個月內,選擇其中1日為申報日,依該日財產狀況辦理申報。
8.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政治獻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政治獻金,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9.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10.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罰鍰。
11.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違反者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12. 營利事業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政治獻金,不得超過100萬元;營利事業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政治獻金,不得超過200萬元。違反者,按捐贈金額處2倍罰鍰。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9
  • 發布日期: 2018-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