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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舉辦第一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土地,且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後移轉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依土地稅法規定,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局指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已申請並經核准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新所有權人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無適用上開減徵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所有一筆農地於101年9月10日重劃完成,同年10月10日出售李四,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且經核准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李四又在102年3月25日售予王五,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可否適用重劃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適用重劃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係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本案張三移轉該筆土地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所以李四無法適用重劃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各稅捐分局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5/20*8)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趙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分機208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3-05-20
  • 點閱次數: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