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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可申請減免5年地價稅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臺中市政府核准的直接用地,自核准之日起地價稅免徵5年。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該自治條例規定的土地,在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即可適用減免;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在核准期間免逐年申請;稅務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免徵原因消滅時,應在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未在期限內申報者,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如果有任何地價稅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4/25*15)

聯絡人:趙小姐

聯絡電話:04-22585000分機208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3-04-25
  • 點閱次數: 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