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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網站所刊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釋例彙編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最新規定請參照銓敘部網站/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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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9
  • 發布日期: 2017-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