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揭辦法係由文化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與內政部會銜訂定,相關內容及申請方式摘要如下:
1. 影視事業為製作電影片、電視或新媒體戲劇節目之拍攝活動所需,得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轉內政部許可進口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及空包彈拍攝,並於拍攝完畢後復運出口。
2. 為強化影視攝製模擬槍及空包彈之使用安全,文化部研訂「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安全作業指引」,該指引係提供影視事業建立安全拍攝作業與觀念之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之指引。
3. 上述相關辦法、安全作業指引及申請書表,公佈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局網(https://www.bamid.gov.tw/Default.aspx)供大眾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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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於113年7月19日訂 定發布之「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文化藝術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6
- 發布日期: 2024-08-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影視發展科
- 點閱次數: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