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新聞局 88 年 5 月 18 日(88)建廣五字第 07710 號函依據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 55 條公告,自 88 年 11 月 18 日起實施
前行政院新聞局 89 年 11 月 3 日(89)正廣五字第 16565 號函公告修正第 2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9 年 3 月 16 日通傳營字第 09941011110 號令公告修 正第 3 條、第 3 條之 1、第 9 條及第 14 條之 1,自公告後 6 個月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9 年 4 月 30 日通傳營字第 09941023790 號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金融機構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之金額計算 方式,並自公告後施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1 年 4 月 21 日通傳平臺決字第 11141009000 號函 公告修正,並自 111 年 4 月 20 日生效;原「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 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