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將停止其閱覽或抄錄;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