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申請書後,對於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會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屆時如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即駁回申請;本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則自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