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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及公保續(退)保選擇書

一、育嬰留職停薪:

  • 退撫基金:可選擇繼續繳付全額(含自負及機關部分)或退出(須填具選擇書)。

1. 選擇繼續繳付者:
(1) 選擇全額繳交退撫基金者,得選擇「按月續繳」或「遞延繳納」。如選擇「遞延繳納」者,最遲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後,再按期由機關扣收。
(2) 選擇繼續全額繳交退撫基金者,該段年資未來即可併計退休。

2. 選擇留停期間不繳付者:
選擇退出者,日後不得辦理補繳,亦不能併計退休年資。

  • 公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須填具選擇書)。

1. 選擇續保者:
(1) 留職停薪期間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2) 上開自付部分保險費,得選擇「按月續繳」或「遞延繳納」。
(3) 如選擇「遞延繳納」者,最遲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後,再按期由機關扣收。
2. 選擇退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均不予給付,該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計入未來請領養給付之核計年資。

  • 健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1.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由健保局直接寄繳費單向當事人收繳)
2. 選擇退保者:
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二、育嬰、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

  • 退撫基金:

1. 一律應自留職停薪之日起辦理退離。
2. 不得辦理補繳,亦不能併計退休年資。

  • 公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須填具選擇書)。

    1.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必須自付全額之保險費(包括個人及原由機關補助部分)。
    (2)上開保險費必須按月續繳,不得選擇遞延。
    2.選擇退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均不予給付,該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計入未來請領養給付之核計年資。

     

  • 健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1.選擇續保者:

(1)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是類人員如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2) 經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應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投保單位亦應繼續繳納其雇主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2.選擇退保者:未獲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或選擇退保者,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以上法令若與現行有不符之處,以現行法令為準。同仁若有留職停薪需求,請先行洽詢人事室(分機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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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7
  • 發布日期: 2017-09-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