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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

依據111年1月1日生效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9-子女教育補助表所示,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說明如下: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
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
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
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
費通知單申領。
四、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
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
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
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六、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
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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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10
  • 發布日期: 2019-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