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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 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移轉取得土地,且該土地原本是以「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來課徵地價稅,縱使其戶籍仍設在原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在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否則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要件不符時,請在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4/12*15)

聯絡人:趙小姐

聯絡電話:22585000分機208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3-04-12
  • 點閱次數: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