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市政新聞 > 歷史市政新聞(6個月以前)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 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起訴日起往前推算1年期間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始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王姓民眾前來詢問,他的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於是他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現值,且在申報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為何稅務局否准其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該局指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王先生是在向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故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3/14*14)

聯絡人:張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分機208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3-03-14
  • 點閱次數: 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