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市政新聞 > 歷史市政新聞(6個月以前)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適用優惠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 如全戶戶籍遷出時 即應於30日內向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常忽略的是,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不論何種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或轉供營業、出租使用時,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 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3/14*14)

聯絡人:張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分機208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3-03-14
  • 點閱次數: 530